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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彭奕凱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
被      告  方志倫


                    住○○市○○區○○街00號(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      告  蔡杰諳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被      告  林德凱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鐘士閎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出所後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偵字第8282號、113年度報搜字第4號、113年度聲他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萬庭以新臺幣5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彭奕凱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方志倫以新臺幣3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街00號,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蔡杰諳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林德凱以新臺幣2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鐘士閎以新臺幣400,000元具保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並自114年8月22日至115年4月21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訴字第37號、114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上開被告等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尚無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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