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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勝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勝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源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存卷可考(執行卷第5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時間間隔、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有其意見陳述載於前揭聲請狀)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受刑人王勝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40、851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7、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判決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
確定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6月28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7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號1至6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

編號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7、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判決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
確定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7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號1至6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

編號

罪名
加重竊盜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9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114 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判決日
112年8月31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114 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5日
114年7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4號(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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