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裁定,可提出事實與理由抗告!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 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投遞、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88條),接著等候法院之裁定。非必要,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 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 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投遞、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88條),接著等候法院之裁定。非必要,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