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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實與理由的抗告-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

2019-12-06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不服裁定,可提出事實與理由抗告!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
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投遞、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88條),接著等候法院之裁定。非必要,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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