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7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阮碧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貳萬零參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391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292元,共計新臺幣2468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