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莊連豪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吳淵萬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吉 被 告 吳聰明 吳祈全 吳祈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吳祈榮 吳玉華 吳玉玲 吳玉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