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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房仲李振愷買房詐貸320萬元 依詐欺取財罪判刑5月!

2019-12-25
男子李振愷與綽號「阿偉」的不詳男子,2013年找來無業遊民曾勝煜,用曾男之名購買150萬元房屋,再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把150萬元價金變造為350萬元,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280萬元,為了取信銀行,李男偽造曾男是一家公司的副總經理,年收入90萬元,銀行核貸後,李男與曾男又申辦信用貸款40萬元獲准,之後拒付兩項貸款本息,留下約320餘萬元呆帳,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名,判處李男10月與5月(可易科罰金)徒刑,曾男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三審。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判決書指出,曾男是無業遊民,從事房屋仲介的李振愷,夥同男子「阿偉」,於2013年底用曾男之名買下150萬元房子,再變造買賣契約書,將150萬元價金變造成350萬元,於2014年4月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280萬元獲准,李男繳納貸款本息僅3萬3000餘元,趁銀行尚未將曾男註記為信用不良,他又於同年底跟曾男跑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40萬元核准。

李男為了取信銀行,曾男有償債能力,捏造曾男是一家公司的副總經理,年收入逾90萬元,另外,2014年4至7月、11與12月,身份不詳的共犯,在曾男的帳戶存入6筆現金,每筆各為8萬餘元至9萬餘元,偽造曾男有固定收入的存款記錄,他們獲得銀行信貸後,隨即將貸款提領一空,拒繳信貸與房屋貸款的本息,其中,信貸的本息分文未繳,房貸部分僅繳納3萬3000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全盤否認犯行,曾男則承認自己是人頭,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男申請40萬元信用貸款時,李男曾參與犯行,這部分判決李男無罪,僅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李男徒刑10月,曾男則詐欺取財罪兩次,各判徒刑6月,合併宣判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中地檢署與李男雙雙上訴二審,中檢認為,曾男是遊民,不可能獨自到銀行辦信用貸款,也不可能在申請文件上填寫各項捏造的資料,包括公司地址等,應為李男協助曾男填寫,李男雖也上訴,但沒出庭答辯,台中高分院採信檢方的說法,撤銷李男上述無罪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其餘一審原判維持,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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