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抗  告  人  周吳梅雀
上列抗告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即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撤銷。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8,500元。
三、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係含土地及建物價值,然抗告人本件請求之標的並不包含土地,僅有請求移轉建物之所有權,並陳報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18,500元。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核算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訴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劉中港之繼承人將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參以原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018,5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8,5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