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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369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博宇即蔡金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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