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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