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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原記載
判決正本出處
更正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論罪科刑
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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