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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移轉不動產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石唯君  

被      告  歐神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中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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