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武冠宇 被 告 蘇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