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呂珮君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柏霖律師 被 告 張毓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