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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胡安即胡麗娟即黃麗娟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胡安即胡麗娟即黃麗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1號裁定免責,並於114年6月24日確定在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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