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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91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翁孟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孟瑜於民國113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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