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翁孟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暨自民國114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孟瑜於民國113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