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09 號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順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2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13年7月2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