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3度酒駕被判刑 去年又再次3度酒駕遭判刑1年
2020-01-21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北地院審結,認定張欠缺法治觀念,也對公眾造成潛在危害,幸未肇事,且犯後承認犯行,依法併判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60歲男子張義聘曾3次酒駕遭判刑確定,但張不知悔改,去年6月22日到隔月5日短短兩週內又3度酒駕。
張義聘2006年就因酒駕首度被逮,該次遭判拘役50日確定;張2015年則在基隆友人住處飲酒後駕車,再度被逮,遭判刑4月確定;張第三次酒駕則發生在2017年,被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判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至於本案,張義聘去年6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親戚住處飲酒後駕車,遭警方測出酒精值0.31;隔月1日,張男又在住處飲酒後開車,再度被測出酒精值1.04;相隔4日後,張男3度飲酒後開車,這次酒精值0.49,同樣超標。
合議庭認為,張義聘前有3次酒駕遭犯罪遭科刑紀錄,且最近一次執行完畢不久又再度酒駕上路,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也對公眾造成潛在危害;但幸運的是,張男本案3次酒駕均未肇事,且他犯後承認犯行,故依3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罪,累犯,併判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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