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27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朱祐德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4年7月18日判決在案,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於114年8月8日始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該署於114年8月27日函轉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7日新北檢永速113偵41326字第1149110035號函及所附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