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面額壹佰元美金紙鈔參張(鈔票號碼CG00000000A、CE00000000A、CG00000000A)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436號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美金面額100元紙鈔3張(號碼CG00000000A、CE00000000A、 CG00000000A),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金鈔票3張(號碼CG00000000A、CE00000000A、CG00000000A),均屬偽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上開偽造之美金紙鈔照片在卷可憑,足認扣案之面額100元之美金鈔票3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