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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非調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非調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張慧華  

相  對  人  林思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監護人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首揭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林妤婕於本件聲請時住桃園市大溪區,有家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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