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33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家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522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180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Y33522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