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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12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蔣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帳款尚餘32,877元,及其中本金29,151元未按期繳付,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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