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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黎慧君  
            黎昌寰  
            林伯華  
            鄭筱卿  


            廖美香  
            
            廖生雄  
            鄭應凱  
            曾陳素珠
            曾憲生  
被      告  廖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六行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附表一第二欄第一格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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