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黎慧君 黎昌寰 林伯華 鄭筱卿 廖美香 廖生雄 鄭應凱 曾陳素珠 曾憲生 被 告 廖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六行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附表一第二欄第一格關於「10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