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趙玲珠 被 告 江釩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之利息應併算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71,941元及附表「計算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本件原告起訴日之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8日止,合計之金額為8,017,498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33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2,636元,尚應補繳22,6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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