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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趙玲珠  

被      告  江釩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之利息應併算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071,941元及附表「計算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本件原告起訴日之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8日止,合計之金額為8,017,498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1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33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2,636元,尚應補繳22,6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071,941元
1
利息
2,603,454元
106年3月28日
114年8月28日
(8+154/365)
5%
1,096,303.78元
2
利息
685,230元
114年1月13日
114年8月28日
(228/365)
5%
21,401.7元
3
利息
1,194,000元
102年8月1日
114年8月28日
(12+28/365)
5%
72,979.73元
4
利息
1,497,505元
113年11月16日
114年8月28日
(286/365)
5%
58,669.37元
5
利息
42,949元
103年10月24日
114年8月28日
(10+309/365)
5%
23,292.48元
6
利息
9,282元
102年10月19日
114年8月28日
(11+314/365)
5%
5,504.35元
7
利息
23,220元
102年4月22日
114年8月28日
(12+129/365)
5%
14,342.33元
8
利息
5,163元
108年8月20日
114年8月28日
(6+9/365)
5%
1,555.27元
9
利息
9,838元
108年3月28日
114年8月28日
(6+154/365)
5%
3,158.94元
10
利息
1,300元
109年4月15日
114年8月28日
(5+136/365)
5%
349.22元
小計
1,945,557.17元
合計
8,017,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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