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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金額不高-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2019-11-2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小額訴訟的範圍

 
(一)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定之者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8第1項)
2.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436條之8第2項)
3.對法院將小額程序改用簡易程序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436條之8第3項)

(二)依當事人合意定之者
1.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436條之8第4項)
2.但第436條之8第4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第二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第436條之26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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