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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08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茗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茗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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