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法律漏洞嗎?還是有特權?原住民宰殺穿山甲,檢察官請命上千言,結果卻無罪

2020-06-23


排灣族彭姓原住民涉嫌宰殺穿山甲,被依違反野生動違反物保育起訴,案經屏東地院前無罪後,檢方為保育動物請命,慷慨激昂上千言書,律師事務所要求改判有罪,仍被高雄高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檢方指出,2017年9月3日上午,彭在屏東縣春日鄉大漢山林道設置陷阱,捕獲穿山甲後,持番刀將穿山甲鱗片割下、肉體切分為兩份,並與友人分享後,晚間返家途中,被巡邏員警查獲。

彭指稱,抓穿山甲是為了要食用,把鱗片當作裝飾。他的辯護律師則說,案發地為原住民族地區,獵捕野生動物,乃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容許之行為,應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適用。

案經屏東地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律師提起上訴,內容洋洋灑灑,陳述三大理由,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請命。

第一,首應考慮到的是生命的不可逆性,野生動物一旦被過度的捕殺,將可能導致族群減少,甚至滅絕之可能。

第二,生物棲地的縮減以及發展的困難,更勝於原住民傳統文化消逝的速度,動物不是人,不會也無法向人類大聲怒吼,爭取自己的權利,甚至無法上街抗議,表達族群的困境,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冰冷的屍體來表達無聲的抗議。但原住民傳統文化,還有人願意發聲,願意傳承,還有其他的方式,得以繼續傳誦於後世,但動物死了就是死了,不會活過來,族群滅絕後也不可能復原,而在現代這樣過度開發的環境中,野生動物族群是否能再生,回到過去的榮景也很難說,所以在兩個價值的取捨上,應多保護野生動物。

況且法律並非不給予原住民獵捕的空間,只要依法申請就可以獵捕,而此規定也是原住民族群早已瞭解的規定,但若沒有依法,就會發生更嚴重的價值衝突,在此情形下,傳統文化與動物生存權兩相抗衡時,更該受到保護的應該是更稀有的動物而非傳統文化。

第三,若認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開放原住民得以自用目的,而無限度的獵捕野生動物,無非是開啟原住民獵捕的大門,要證明非自用的難度相當高,不論是真的自用或不肖民眾為販賣而獵捕野生動物後不慎為警逮捕,但一切只需在審判中抗辯自用,即有很大的可能獲得無罪判決,此種解釋方法,形同給予原住民特權,不論是依照傳統習俗的打獵,或是不肖民眾的違法打獵,均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樣的結果並無益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保留及傳承。

合議庭法官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等行為。

至於所謂自用是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為容許的範圍,並與原住民打獵時是否應向政府申請無關,因而認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無罪定讞。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連總統都敢殺?自媒體社長嗆殺30名政治人物 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刑2年10月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