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民事、刑事皆要負責!
一、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了人格權受侵害之請求權,而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則規定 :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於民法。
二、刑事責任
法源依據為著作權法第91條,基本上對於重製之方法、只要有重製之故意,不分營利或非營利,或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他們著作財產權,均得依法處以刑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告訴乃論之罪),其中用光碟故意重製、意圖銷售或出租者之刑責則更重,且為非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3款),因此,即使與告訴人和解,法院仍然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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