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2-20.html
離婚後還需取得法院認可!
大陸(法院)判決離婚: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後,再在台灣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後,則屬我國民法上之判決離婚,即可至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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