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釋憲注意事項說明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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