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談不攏
法院判決指出,「阿宏」和「阿芬」(均為化名)在2009年結婚,婚後育有1子,2人在2015年離婚,並且簽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男方應於2年內還清女方的學貸53萬多、男方須撫養女方母親,每月支付2萬元等條款。
阿芬控訴,她和阿宏離婚後,協議上原本對方要在2年內幫她繳清學貸,但約只付了2萬元左右就停了,阿宏應直接給她包括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另外阿芬的母親則表示,當時她幫對方幫忙打掃和整理家務,並且照顧孩子還資助金錢,讓阿宏順利完成學業成為醫師。之後阿宏和阿芬離婚,他承諾要支付自己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但只付了11個月就停了,主張對方要恢復每月支付,並追討之前欠下沒給的。
對此阿宏辯稱,當初和阿芬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房屋歸他,但前妻仍占用且拒絕搬遷,對方違約讓他無法出售房屋,導致無法支付學貸;至於前岳母指控,他主張是贈與性質應可撤銷。
全案進入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阿宏和阿芬的離婚協議,內容有要求男方須幫忙女方償還學貸,包括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但償還對象應為銀行而非阿芬。撫養費方面,每月支付2萬元給前岳母部分,認定這是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扶養費、子女監護等離婚條件的安排,屬於和解契約而非無償贈與,認定阿宏不得隨意撤銷,因此判決他敗訴,每月仍須支付2萬元撫養費給前岳母,直到對方過世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