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考慮一切情況,參考相關訪視調查報告,再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所謂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點包括: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監護權的決定,必須考慮上述的幾個因素及其他可能的影響,經濟能力已經不是一個、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參考孩子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跟孩子關係緊密且過往負擔較多照顧責任的一方,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紀錄,法院會衡量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否適宜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