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再依刑法第315-2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是網路上找到的資料,可以參考看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