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際人權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再審及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之修正條文後,立法院今再三讀通過立委周春米等委員提出及司法院參與討論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兩公約修正條文,性侵、加重詐欺犯採「預防性羈押」,對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相關權益,更有保障。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貫穿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階段,規範保障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訴訟關係人,讓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人權實踐邁入嶄新的里程碑。
司法院指出,修正重點有「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受訊(詢)問之程序保障…」、「審判中之程序保障」,修正條文包含,「犯罪嫌疑人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之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等。
而刑事訴訟法其餘修正部分,司法院表示,將再犯率較高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明定第三審上訴中案件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以補現行法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