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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貪汙
法官貪汙案判決
偵結:起訴胡景彬、黃O蟾、林O虎、邱O珠、黃O玲、廖O利。(102年12月23日)
一審: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103年10月3日)
一審確定:
邱O珠徒刑10月,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新臺幣100萬元。
黃O玲交付賄賂罪部分徒刑11月、詐欺取財罪部分徒刑6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決。(104年3月4日)
二審確定:
胡景彬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廖O利徒刑8月。
三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105年9月30日)
三審確定:胡景彬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
<黃O蟾、林O虎部分及胡景彬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審理中>
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tps.moj.gov.tw/16314/16316/16322/16328/223818/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