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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錢財歸還就好?告不告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2019-09-0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22/1096543.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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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到錢要小心!

    路上撿到錢到底該怎辦呢?

    日前有人在連鎖迴轉壽司店用餐時,不小心將5萬元現金遺留在店內,最後現金卻不翼而飛,請店家幫忙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被下一組的4名年輕人拿走。

    媒體報導中提到,「當事人已經報案,希望拾走金錢的人能夠歸還,奉勸他們不要為這幾萬塊錢背上前科」。看起來好像是說,只要願意歸還,當事人不追究,這些涉嫌侵占的人就可以沒事了。但是,最後要不要提告,要不要把犯嫌送進法院審判,可能不由得當事人說了算。因為此類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社會中出現犯罪的時候,國家中的檢察官與警察有義務要去調查、追訴。但犯罪那麼多種,顛覆國家是罪,賭博也是一種罪,不是每個罪都一樣壞,如果用同樣的力氣去追究,是用牛刀殺雞。

    另一方面,有些罪比較涉及私人關係,而對於社會秩序沒什麼影響,例如通姦罪,如果當事人不願追究,也不需要多花力氣去調查、起訴。

    因此,法律設計上會把所有的罪分成兩類:「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還是可以調查,但必須當事人提起告訴,之後才能審判;至於非告訴乃論,就算當事人沒有提起告訴,只要檢警起訴,法官也能審判。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犯罪,當事人選擇原諒,檢察官就一定不會起訴、法官就不會審判的。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官才有最終決定權。以這個案件來講,可能的犯罪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這條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不管當事人報案時有沒有說:「我要提告!」只要檢察官之後找到了這幾名涉嫌侵占的年輕人,就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起訴。就算年輕人願意歸還,當事人願意原諒,也只是一個考量因素,或許檢察官會因此認為知錯能改而無須起訴,但不是檢察官就「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

    哪些罪是告訴乃論?哪些是非告訴乃論?法條會寫,「第幾條到第幾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有寫的就是,沒寫的就屬於非告訴乃論。基本上,我國刑法只要跟錢財有關的犯罪,幾乎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不需要當事人提告,檢察官可以自行起訴。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立法態度是認為財產犯罪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

    但這也衍伸出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財產雖重要,但有重要到這種程度嗎?財產犯罪通常涉及的是私人之間的紛爭,例如竊盜、侵占最明顯,這些罪犯如果抓到了,也願意與被害人和解、道歉,那其實沒有再起訴的需要。現況是讓檢察官來做這種輕罪起訴與否的決定,但這樣適不適合?有沒有加重檢察官的負擔?有沒有忽略當事人的意願?

    最後小提醒,提起告訴是有時限的,記得要知悉犯人的6個月內向檢警提起,超過了就不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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