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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明年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網路課程繳費主要分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與消費者借貸契約等三類型,但部分課程學費昂貴,不少業者會仲介消費者與融資公司或金融機構訂定契約,卻因債權轉讓,導致過去發生網路教學平台倒閉,結果消費者卻要繼續付貸款的爭議。
消保處表示,行政院新增訂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明文規定,網路平台業者不得將與消費者簽訂的契約債權轉讓。換言之,消費者若與融資公司進行貸款繳費給業者,契約仍僅與業者有對價關係,若補習班未來不幸倒閉,消費者也不必繳納剩餘尾款。
新制也針對退費訂定標準。陳星宏表示,有些網路業者會將十萬元課程,以九折優惠價促銷。但消費者以九萬元購買課程,若上到一半想退費時,業者往往以「原價」計算,認定消費者應負擔五萬元費用,只能拿回四萬元。但新制上路後,退費也須以優惠價計,消費者在同一情況,可拿回四萬五千元。
新制也明訂契約中不得記載「預付堂數使用或點數使用期限」。未來消費者購買課程獲贈的課程堂數,使用期間不得短於課程授權期間。若網路業者販售的商品為「點數」,也視同為「禮券」的概念,不得規定使用期限。
陳星宏說,此新制著重於事前預防與事後保障,業者若違規,會依「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進行勸導,屆期未改者則可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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