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掏空案,更一審改判前力霸負責人王令麟賠償2億
2020-06-24
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等人涉力霸掏空週轉金弊案,被害人亞太電信(前身為亞太固網)向王家求償,高等法院前年判決王令一等王家兄妹、王又曾四房王金世英等12人,需連帶賠償亞太電信263億餘元,王令麟免賠;王家未上訴,亞太僅針對王令麟應否賠償2億元的部分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對王令麟求償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判決免賠,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審理。高院更一審今判決逆轉,改判王令麟須賠償2億元,可上訴。
王令麟今下午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看法。
亞太電信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中提出求償主張,王令麟應列為其中9.7億元的5名連帶賠償人之一,請求王令麟應負擔其中2億元,另外被指應連帶賠償的王家長子王令台、次子王令一、王令僑、王家郭姓幹部4人,先前已被法院裁定破產。王又曾已於車禍中喪生。
高院認定,王令麟出售東禾媒體公司股權,是處分個人名下財產,並非執行東禾媒體或東森媒體董事職務,不構成連帶賠償責任,加上對王令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因此判王無須連帶賠償。
亞太不服判決,律師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消減時效,應以實際知道時起算,檢察官2007年3月7日刑事起訴「Cable Modem」案時,並未將王令麟列為被告 ,也未提及王令麟的犯罪行為,亞太2009年9月4日對王令麟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二審未詳究亞太知悉的過程,即認定請求權時效,有可議之處,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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