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男子刺死19歲網咖店員再自首 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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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蘇姓男子被控當街刺死19歲網咖店員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蘇男符合自首規定,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蘇男因缺錢花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攜帶水果刀徘徊在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上,伺機尋找對象強盜財物,看見19歲的網咖店員劉姓男子經過,即持刀強盜不顧對方奮力抵抗,朝劉男揮擊3次再跑離,而未取得財物。
判決指出,劉男因傷勢過重倒臥路旁,經附近商家報警送往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蘇男向警方自首,一審判蘇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今天審酌,蘇男因缺錢花用即起意搶劫財物,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從事正當工作,被害人是他消費的網咖店員,蘇男犯行重大本應量處死刑,才能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社會之法律感情,但應依法自首減刑,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