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2,9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