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柏樺因⑴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2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