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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樺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柏樺因⑴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2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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