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佩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奕翔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7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效力則不及於同案原告李雅婷。又上訴人雖稱其標的金額係新臺幣(下同)20,000元,然其起訴聲明則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00,000元本息,因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亦係全部上訴,故其上訴利益應為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