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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朱季菲  



相  對  人  林廷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前揭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又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因停止執行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則無所附麗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乃惡意取得系爭本票,且聲請人已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為此聲請裁定停止系爭裁定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尚未執系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無從准予停止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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