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薇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秀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秀薇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