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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瑋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瑋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瑋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18日
112年9月10日23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66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66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7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7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8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7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72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14號
編號1至2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至4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6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8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毒偵字第1056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毒偵字第10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0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13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0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13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2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4年4月28日
114年4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1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1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1號
編號3至4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5至6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6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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