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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18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翊原  
被      告  余尚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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