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劉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貞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基隆市○○區○○路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被告房屋)之所有權人,卻未妥適修繕、管理、維護系爭被告房屋,導致原告所有之「基隆市○○區○○路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原告房屋)漏水,乃起訴求為判命被告將系爭被告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下稱修繕至不漏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00元;然而,原告並未查報「修繕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應先查報本件「修繕至不漏水」之所需費用,並提出鑑定報告或估價單為證【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修繕至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聲明求為判命給付賠償之23,500元,其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已繳金額1,500元),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扣除已繳金額1,500元以後,暫先向本院繳納19,3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