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楊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22元,及其中新臺幣14,093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60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204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