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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173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楊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22元,及其中新臺幣14,093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60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204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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