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宗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公司核能發電處龍門資產管理中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08元。 二、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兩造訴訟能力均有欠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