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吳佩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27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