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周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登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4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