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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周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登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4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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